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实施细则,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各类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内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本市范围内的培训; 市外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本市范围外的培训。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审批(备案)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分类审批和备案管理。
(一)各单位举办培训对象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各类业务培训,由单位培训部门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各单位举办培训对象跨干部管理权限的培训,应当按规定报经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未经审批,不得举办选调跨干部管理权限对象参训的培训。
(三)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的,应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党组、党委会议)或市委组织部审批。
(四)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 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培训所在地的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及参训人员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回本单位报销。
第 六 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管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标准 项目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市内培训 50 80 50 180 市外培训 190 120 140 450 15 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 15 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80%控制;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
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市内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 1 天,市外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第 七 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500 元; (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 八 条 各单位可以采取自主培训方式进行单位或系统内部业务培训,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其他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 九 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单位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以内,最多不超过 8 人。
第十 一 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
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处级及以上干部可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应按两人一间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 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 二 条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 三 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 四 条 培训费用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或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的强制性培训项目外,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转嫁、摊派培训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五 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 六 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列明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的培训通知、培训人数及人员名单、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 七 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培训内容和活动是否符合省市干部教育培训有关规定;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 八 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 九 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不适用本办法。国(境)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